近日,深圳市民楊某在南山區沙河街道一人行道上擺賣壽司,該街道城管執法隊擬對其罰款1000元。但楊某申辯稱經濟困難無錢交罰款,最終被安排參加社會服務,清理小廣告100張,以此作為“替代性懲罰”。
  以社會服務替代個別難以執行的經濟處罰,是行政執法的一次“微創新”。
 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及《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》的相關規定,深圳城管執法人員可對因經濟確有困難無法繳納罰款的當事人,根據其申請安排參加相關社會服務。
  沙河街道城管執法隊此次“微創新”在有法律條款支持的前提下,既保證了違法行為人受到相應懲罰,又避免了可能引起的行政訴訟糾紛,應予褒獎。但值得關註的是,近年來不少地方和部門的執法“微創新”也不乏“破格”,出現不少無法可依的情況。例如,今年8月份,深圳一名交警對一名違法開遠光燈的司機進行“體驗式”懲罰,要求其看遠光燈5分鐘;再如,一些地方由於攤販經常缺斤少兩欺詐消費者,當地工商部門對消費者投訴案件,一經查實,就在該攤點前懸掛“黑心店”牌進行警示……此類“微創新”,由於缺乏相關法律支持,“私設”處罰方式,難逃行政違法之嫌。
  如果“創新性”的處罰方式沒有法律依據,違法者不予配合的可能性就很大,將會導致行政覆議與訴訟增多,以致浪費司法資源;如果違法者不肯接受法律規定外的“處罰”,一旦被行政執法者“強制執行”,極有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產生,使原本簡單的處罰複雜化。
  誠然,行人亂穿馬路、小販占道經營、司機亂開遠光燈等較為普遍的違法行為的確難管、難罰,但萬不可以此為藉口就“破格執法”。
  在依法治國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,只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“微創新”,才是真正有益並且可持續的。
  摘編自新華社12月3日電文/扶慶  (原標題:執法“微創新”萬不可“破格”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xb90xbsur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