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
  雖然遇難者家屬可以將上述單位全部列為被告,最終由司法機關去作法律上的責任判斷。但對於行政問責而言,司法裁判,有時並不能有效推動對行政失職的倒查及責任的重塑。
  廣州棠樂路涵洞“吞”七命慘劇,日前又有最新進展。經DNA檢驗,警方確認出事時駕駛員是劉北海,屬於無證駕駛。但家屬辯稱,情急之下,劉北海和駕駛員劉志忠換了座位,他們不可能拿車上的7條人命冒險。警方稱,車內本來就擁擠,兩人體型較大,換座位難度太大。
  悲劇發生後,責任的劃分與賠償成為焦點。而在協調賠償事宜的過程中,突然曝出“無證駕駛”的說法,明顯有利於壓低受害人家屬的訴求,為官方談判爭取有利地位。只是單從警方執法上分析,作出無證駕駛的判斷前提必須是證據確鑿充分。但目前看來,相關部門的論證只認為換座的可能性較低,而並未完全排除,加之當事人都已死亡,並沒有直接確鑿的證據認定是無證駕駛。可見,警方定性為無證駕駛缺乏足夠的說服力。
  退一步講,即便是當事人無證駕駛,這種調查能夠免除相關責任單位的失職瀆職之責嗎?無證駕駛與造成死亡的悲劇性後果之間有何直接關係?很明顯,造成此次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,是涵洞積水太深沒有及時排除。更值得註意的是,類似積水情況以往多次出現,卻並未引起責任單位的及時徹底糾正,責任主體的失職之責顯然是主要責任。
  遺憾的是,當追究責任的時候,常見的“踢皮球”現象再度出現。水務局讓找村委,村委讓找鐵路部門,鐵路部門讓去找政府部門。無奈之下,白雲區信訪局只好建議走司法程序,起訴相關責任單位。雖然遇難者家屬可以將上述單位全部列為被告,最終由司法機關去作法律上的責任判斷。但這對當事人而言,權利救濟的道路上無疑又多了一些波折。而對於行政問責而言,司法裁判,有時並不能有效推動對行政失職的倒查及責任的重塑。
  生活中,類似以責任主體不明為由、有關單位相互推諉的現象屢見不鮮,這背後其實折射出一些部門行政倫理的缺失,以及對法定責任的淡化。很多時候,某項管理客觀上存在多個部門負責,管理中原本就容易出現疏漏,責任倒查時更是你推我讓。依法行政要求每個在法律上存在職責的部門,都不能逃脫自身責任的承擔。例如水務局,是否盡到對涵洞、隧道進行安全排查的職責?村委是否盡到日常管理和維護的職責?鐵路部門是否盡到《鐵路安全管理條例》中規定的相應職責?
  我們的一些單位在出事之後,不是對照法律規定查找自身責任,從中認真反省並改進工作,反倒以管理體制或主體不明等為由逃避推卸,對各自所負擔的責任沒有承擔的半點勇氣。這樣的行政管理不僅缺乏公信力,說到底也是一種“不落腰包”的行政腐敗,同樣值得警惕。  (原標題:涵洞吞七命 追責豈能僅靠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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